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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体育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时间: 2024-04-09浏览次数:
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合同编号:机XXXX年直管部XX号使用单位: 以下简称:使用方租赁单位: 以下简称:租赁方使用方与租赁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合同号:机器XXXX年-直属管理部-第XX号 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用户) 租赁单位:(以下简称:出租人) 用户与出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根据本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1 项目基本情况: 1.1 项目名称:(项目全称)。 1.2 项目地点: 。 1.3 结构型式: 。 1.4 建筑面积: 。 1.5 建筑高度:米。 2 起重机械基本情况: 2.1 起重机械名称: 。 2.2 起重机械制造商: 。 2.3 起重机械数量:台。 2.4 规格型号: 。 2.5 工厂编号: 。 2.6 制造年份和月份: 。 2.7 单机注册证书编号: 。 2.8 最大允许安装高度 米,最大

2、允许臂长为米,最大允许起重量为吨,臂端最大起重量为吨。 租赁(安装、拆卸)高度为米(标准节,附套); 租赁(安装和拆卸)臂长为米。 3 起重机械产权及附属设备: 3.1 租赁方向使用方保证其拥有所交付的起重机械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保证租赁的起重机械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满足用户的施工需求。 已注册使用,检验合格,具有良好的技术性能。 3.2 起重机械随机配件,包括:电缆、监控设备、风速计、维修工具、混凝土料斗、吊索、卸扣等,由出租人提供。 出租人保证随机提供的配件质量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技术标准的要求。 3.3 出租人负责编制塔吊装拆方案、多塔作业防碰撞措施(单机除外)、安全备案、国家备案等。 4 租赁期限:租赁周

3. 期限暂定为天。 计划于年月日投入使用,于年月日结束。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书面通知出租人具体投入使用的时间。 5、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配备和管理: 5.1出租人应为每台起重机械配备至少2名驾驶员(信号工、起重索具工各1名),为用户提供24小时优质服务。 要求。 5.2 司机、信号工应有专岗,起重(吊装)工应相对固定。 起重机械驾驶员、信号工、起重(吊装)工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证,熟悉起重机械设备性能和吊装方法,并具有相应的实际操作能力。 5.3 用户(提供或不提供)为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提供现场住宿条件。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接受用户的管理和作业指导,积极配合用户的施工和生产,遵守用户的规定。现行法规。

4.站点管理系统。 对于非因用户原因造成船员生产、生活中发生的事故,用户不承担任何责任。 5.4 出租人提供的船员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其行为对使用人的施工生产造成不良影响的,使用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调整、更换船员。 5.5 出租方提供的船员必须按要求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公司作业人员(出售)必须统一佩戴安全帽。 现场必须穿着单位(租赁单位)工作服、反光背心等。 6 租赁、安装、拆卸的计费标准及支付(结算)方式: 6.1 进出及安装拆卸费:起重机进场并安装验收后,用户应支付(结算)进场安装费向出租人支付(包括基础预埋件、现场运输、安装等费用)(含税); 每套附锚(含顶升)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

5、向出租人支付(结算)附着物、锚泊(含顶升)费用(含税); 租赁期满,起重机械全部拆除并撤离现场后15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结算)拆除费用。 (包括拆装运输费及税费)。 6.2 租赁费:使用单位按月缴纳(结算)起重机械租赁费。 若当月使用起重机械超过30天(1.含30天。2.每年2月份不在使用期限内的第一个月或最后一个月),则付款(结算)将以固定月租金为基础(包括出租人船员的月工资和税金); 如果起重机械首月和最后一个月使用时间少于30天,则按实际运行30天计算每月固定租金/付款(结算)(包括出租人船员的月工资和税金)。 本合同预计总价为:元(含税)。使用方和出租方均应有一定的财务风险承受能力

6、有责任心。 当施工单位暂时缺乏资金时,使用单位和出租人应充分相互理解,确保现场施工和生产的需要不受影响。 6.3结算方式:用户每月20日通过OA系统为租赁的机械设备开具租赁结算单,租赁法人签署确认结算单后,用户支付80%的租金当月租赁机械设备的租赁结算表上的租金费用。 向出租人付款(结算)时,须以实物支付租金的10%-15%,其余5%应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结算; 出租人应当向使用人开具租赁业正式发票。 6.4 发票提供时间出租方应在用户付款前提供甲方要求的发票。 6.5 发票类型:出租人提供发票类型。 A. 增值税普通发票 B. 增值税专用发票 6.6 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如用户遇到停电、停水、停工、​​春节假期等原因,用户应

7、停机15天内,出租方按实际租金全额收取。 当等于或超过15天至90天时,用户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正式通知出租人,停车期限按班次费的50%计算。 若超过90天,双方另行协商。 7 起重机械到货的前期准备: 7.1 本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及时向用户提供有关起重机械安装所需的现场条件和相关要求的书面文件,并向用户提供起重机械。 基本施工技术要求文件或图纸。 使用单位应根据出租方提供的书面文件准备场地、道路、电源​​等,并根据出租方提供的基本施工技术要求文件或图纸进行起重机械的基础设计和施工。 。 7.2 起重机械的基础预埋件由出租人提供,出租人应保证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原厂使用规定。基础施工完毕后,使用单位应组织出租人进行

8. 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起重机械安装。 8、起重机械的进出: 8.1 使用单位应提前15天通知出租人起重机械投入使用的具体时间和停用、退出的时间。 出租人应当根据用户要求及时组织起重机械进出。 8.2 起重机械进出现场的运输由出租人负责,运输风险由出租人承担。 8.3 当出租人迟延进场或起重机械不符合本合同第3.1款要求时,使用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违约金3万元。 9 起重机械的安装、调试、验收和拆卸: 9.1 出租人负责起重机械的安装、调试、试验、归档、拆卸及所发生的费用。 出租人应按照用户的要求及时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调试、试验、归档和拆卸,确保起重机械按时投入使用和退役。

9、当事人应当依法自行完成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安装、拆卸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证件才能上岗。 9.2 起重机械的安装(包括附着锚具)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原制造厂的使用规定。 安装、调试完毕后,出租人应及时组织自检、验收。 自检验收合格后,应通知用户组织有关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验收(使用期间第一个月和每六个月的费用按规定收取)。由出租人承担)。 安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调试安装后不能满足安全验收要求的,使用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出租方承担。 10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 10.1 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时,出租人应立即通知使用人,并及时组织紧急抢修。 正常使用时间内(北京时间7:00

10.-22:00),若维修时间超过4小时,每小时扣除当月月租费的5%。 因未及时修复而延误使用人工期或造成其他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起重机械故障造成的事故和损害的一切责任均由出租人承担。 10.2 使用过程中,用户需要起升、起吊、锚固起重机械时,应提前3天通知出租人,以便出租人安排工作计划。 10.3 使用过程中,出租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班前检查、周检查、月检查和专项检查。 大风、大雨、大雪以及节假日等重要时期过后,出租人应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记录应及时送交用户备案。 10.4 塔机安装、顶升、拆除、属具安装(拆除)前的安全技术交底。 租赁公司每月至少向船员提供一次安全技术说明会

11、甲方负责并报用户备案。 11 起重机械的修理和保养: 11.1 租赁期内,出租人负责起重机械的修理和保养。 出租人应保证起重机械安全装置灵敏可靠,机器状态良好,机身干净整洁,机械噪声符合环境要求。 11.2出租人和使用人应共同遵守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规程,每月定期安排时间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 具体维修时间由出租方与使用方根据施工计划协商确定。 每月总维护时间不应少于8小时,且不应超过12小时。 12 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出租方与使用方签订的起重机械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 其他事项: 13.1 未经出租人授权,使用人不得转租、抵押起重机械。

12. 或承诺。 13.2 在起重机械租赁期间,除使用人违反合同规定外,出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以任何方式擅自停车。 若出租人擅自停工影响使用人正常施工的,使用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出租人承担。 13.3 在起重机械租赁期内,因工程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用户对起重机械的需求发生变化的,用户有权要求出租人合理延长租赁期限或组织拆除、撤回起重机械。起重机械提前。 13.4 在起重机械租赁期内,因政策、政府指令或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停工、停工,或起重机械损坏的,出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使用人能够获得赔偿来自国家或建设单位。 以任何理由、以任何方式向用户索赔相关损失。 13.5 如果出租人不能满足用户对出租人的上述任何要求,则出租人将

13、当事人管理规定处罚,处罚金额另行缴纳。 13.6 用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联的,出租人必须向用户提供专用发票会计联复印件以及卖方主管税务机关为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纳税申报证明。 13.7 出租人必须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发票。 发票不实、虚开或无法通过认证的,出租人必须向用户提供新发票,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出租人承担。 13.8 出租方提供的发票必须与签订的合同名称一致(三等一致)。 因出租人债务重组或工商注销等情况,出租人应提供相关信息,导致用户无力支付的,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出租人承担。 13.9 出租人必须向使用人提供加盖公章的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4 双方发票信息 (1)用户的发票信息如下:

14、下一页: 纳税人姓名: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昆明盘龙支行 帐号: 0 (2)乙方开票信息如下: 纳税人姓名: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号码: 开户银行: 账号: 双方发票信息如有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否则,导致发票无法真伪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由纠纷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使用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出租人和使用人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17 本合同一式两份,出租人持一份,使用人持一份。 使用单位(加盖公章): 使用单位代理人: 联系电话: 使用单位地址: 租赁单位(加盖公章): 租赁单位代理人: 联系方式编号: 租赁单位地址: 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 第 9 页(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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