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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体育重庆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 2024-05-04浏览次数:
重庆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

重庆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十一期间建筑行业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推广应用的公告》根据《五年规划(第一批)》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租赁、安装、拆解、使用等活动。重庆市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其他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细则所称施工起重机械,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并在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包括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 第三条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安全站)对本市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县施工安全站对辖区内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本规则所称安装、拆卸,是指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移位、附着、拆卸等活动。 第二章 备案登记 第四条 市安全站负责本市企业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和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延伸备案。 各区县建筑安全站负责辖区内工商注册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并推迟备案初审。

第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首次出租前,自购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首次安装施工起重机械前(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自购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统称产权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施工安全站办理施工起重机械登记。 申请备案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业主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筑起重机械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关有效凭证; (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五)产品合格证; (六)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业主必须提交上述信息的电子文件和书面材料,并提供原始文件备查(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除外),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本细则施行前已经办理产权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重新申请产权登记。 申请产权登记时,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提供资料(第三款资料不齐全时,产权单位、生产单位应当提供证明材料。2006年以前生产的施工升降机设备不得提供第3款(六类信息)中的信息,还应提供以下信息: (1)改造、大修信息; (二)事故记录; 年内累计经营信息; (4)定期检验报告。 施工起重机械未经改造、检修,未发生过事故的,业主应当出具加盖公章的相关声明。 境外生产的施工起重机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或者登记: (一)国家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使用寿命的; (三)经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 (四)没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其他规定符合报废条件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起重机械进行编号,颁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证》。 《起重机械注册证书》(附件2)箱编号采用一机一号编号制​​度。 第九条 拥有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的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始设备信息。 包括: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登记证等; (2)设备简历信息。 包括:定期检验报告、施工电梯防坠落装置检验合格证、定期自检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安全保护装置检验记录、维修及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及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行记录等运行信息 (3) 以前安装的验收数据。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所有权单位发生变更时,原所有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登记证书到备案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和注销手续,备案登记部门应当收回其所有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注册证书。 原所有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和其他有关资料转让给现所有权单位,现所有权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手续。 第三章租赁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的单位,必须具有工商登记法人资格,并遵守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前,租赁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合同必须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 租赁单位出租的施工起重机械在性能、安装等方面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证件齐全。 第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过程中,租赁单位不得关联或者转租。 第四章 安装、拆卸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应当取得其资格中的相关资格。 承接许可范围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五条 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通报手续前,应当将下列资料提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 (一)使用年限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注册证书建设工期; (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以及安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 (五)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七)施工吊装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本单位持证人员。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施工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和作业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自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完整、有效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1个工作日内将安装(拆卸)情况通知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监察机构(附件3),同时按规定报送建设总承包商。 、经监管单位审核同意的支付信息。 第十八条 安装单位办理安装(拆卸)通知后,应当由申报的持证人员按照安装(拆卸)方案进行安装(拆卸)作业。 并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装(拆卸)合同和安全协议; (二)经批准的安装(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相关信息;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5)起重机械安装辅助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6)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前,必须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对有明显裂纹、腐蚀严重、整体或局部变形、连接轴(销)、孔严重磨损变形的结构件应进行修复和更换。 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安装。

施工起重机械的基础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安装前,施工总承包商应会同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对基础进行检查验收。 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安装过程中,施工现场按照各自的安全责任,严格监管。 和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安装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施工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行。 自检合格的,发给自检合格证,并报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租赁、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施工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施工起重机械验收前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二十一条 施工起重机械拆卸前,安装单位应对起升机构、回转机构、顶升机构、电气系统等进行处理,关键部位应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后方可拆卸。执行。 第五章 使用、验收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施工起重机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附件4)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通知单原件; (三)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四)施工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 (五)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六)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7)施工起重机械基础基本情况。

第二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进行统一编号(编号规则见附件5),并发给《登记证》。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合格证》(附件6)。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将《工程起重机械登记证》放置或者粘贴在起重机械的显着位置。 安装单位办理起重机械拆解工程备案手续时,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应当收回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同一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之间发生碰撞; 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分别承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或者委托总承包单位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避免多塔之间发生碰撞。 施工单位未组织协调或者组织协调不当,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在相邻工程中使用塔式起重机且承担连带责任的,安装该塔式起重机的工程施工总承包人后期协调组织制定方案,避免多塔相互影响。 特殊的防碰撞安全措施,确保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和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各级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责任。 按照与安装单位、产权单位合同约定的安全责任,对使用中的施工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防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定期、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保持安全。记录。

使用中的设备每月至少应全面检查一次。 第二十七条 施工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安装、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实施完毕后,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按第一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使用施工起重机械进行吊装作业时,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实施完毕后,自检并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厂生产的标准接头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使用施工起重机械时,应当遵守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作业过程中,有权拒绝非法强制危险作业的指令和命令,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撤离危险区域。 第六章 延期、报废和注销 第二十九条 下列施工起重机械结构件的承载能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要延长使用寿命的,业主应当将其恢复原状:业主在使用寿命到期前1个月。 备案登记部门申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延期。 逾期注册不予办理:630kN.m以下(不含630kN.m)且厂龄超过10年(10年)的塔式起重机; 630kN.m—.m(不含)厂龄15年以上(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 厂龄20年以上(不含20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电梯; (含5年)SS型施工升降机。 申请建筑起重机械延续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建筑起重机械延续使用期限申请表》(附件7)使用说明书; (七)建筑起重机械登记。 登记证。 第三十条 区、县建筑安全站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安全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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